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01號
原   告  徐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瑋陳宥霖陳宥錡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母甲○○為本件訴訟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之法
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45條、47條、49條前
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滿7歲以上之未成
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
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
使之;民法第12條第2項、第1086條、第1089條第1項規定甚
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甲○○係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甲○○、甲○○2人則均為00年00
月0日生,均為7歲以上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訴
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任監護之母甲○○代受訴訟行
為,原告未以被告3人之母為其法定代理人,即直接對被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因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屬可
以補正之事項,爰依法定期間命其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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