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702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郭欣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林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84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
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