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采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美文 間本院104年度湖簡字第440號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湖簡字第四四○號損害賠償事件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湖簡字第440號損害賠償事件
民國104年5月11日、6月8日言詞辯論程序筆錄,關於聲
請人陳述內容之記載,與其當日之陳述似有出入,為確認其
陳述內容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湖簡字第44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