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18號上訴人甲○○
丙○○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1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08,000(90元x21200平方公尺=1,9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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