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林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 陳麗津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四腳亭分部109年12月30日100,000元FA00000002陳麗津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四腳亭分部110年1月28日100,000元FA00000003陳麗津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四腳亭分部110年2月25日100,000元FA00000004陳麗津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四腳亭分部110年3月17日112,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