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藍彬育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煬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