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被告 王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