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661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港都傳奇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螢麗 因本院民國110年度基簡字第66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9月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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