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藍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玉卿 律師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對被告鐘○○、陳○○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鐘○○、陳○○之姓名,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鐘○○、陳○○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鐘○○、陳○○姓名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