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受刑人鍾志成因犯過失傷害及違反森林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雖編號1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編號2、3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但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故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檢察官雖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惟按刑法第53條係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係以同一裁判分別判處併科罰金,並已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為新臺幣125萬元,且依刑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則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罰金刑,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受刑人鍾志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0月併科新臺││││臺幣110萬8677元│幣35萬0001元│├────────┼──────────┼──────────┼──────────┤│犯罪日期│102/11/03(0次)│103/08/14│103/09/1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2768號│偵字第21985號│第21985號│├─┬──────┼──────────┼──────────┼──────────┤││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16│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8│105/12/06│105/12/06│├─┼──────┼──────────┼──────────┼──────────┤││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交簡字第416│10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0/01│106/03/30│106/03/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483號(已執畢)│第6182號(編號2、3應│第6182號(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5萬元)│科罰金新臺幣125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