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7號聲請人東煒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羅麗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煒電機有│玉山商業銀│99年6月30日│5,070元│0000000││││限公司陳明│行樹林分行│││││││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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