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90號原告 陳勇吉 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張馨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告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吳稚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公司之主事務所均在臺北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件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