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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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前於就讀開明高職時,邀同父親丙
○○(支付命令已確定)擔任連帶保證人,於如附表所示日
期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
6,466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被
告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民國96年8月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6,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爭議等語
,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各1件及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
知書3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原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固抗辯兩造間之債務尚有爭議,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
本院審酌,其空言否認債務,自不足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五、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給付之約定)
關係,被告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依約及民法第478條規
定,自有返還本金、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
基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
│被告:乙○○、丙○○│
├──┬────┬────┬───────┬───┬────────┤
│編號│借款期限│結欠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
│01│民國93年│23,680元│自民國96年7月1│3.6%│自民國96年8月2日│
││4月30日││日起至民國97年││起至清償日止,逾│
││││3月30日止││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自民國97年3月│4.61%│10,超過六個月部│
││││31日起至清償日││分,按左列利率百│
││││止││分之20計算。│
├──┼────┼────┼───────┼───┼────────┤
│02│民國94年│26,393元│自民國96年7月1│3.6%│自民國96年8月2日│
││1月7日││日起至民國97年││起至清償日止,逾│
││││3月30日止││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自民國97年3月│4.61%│10,超過六個月部│
││││31日起至清償日││分,按左列利率百│
││││止││分之20計算。│
├──┼────┼────┼───────┼───┼────────┤
│03│民國94年│26,393元│自民國96年7月1│3.6%│自民國96年8月2日│
││4月19日││日起至民國97年││起至清償日止,逾│
││││3月30日止││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
││││自民國97年3月│4.61%│10,超過六個月部│
││││31日起至清償日││分,按左列利率百│
││││止││分之20計算。│
├──┼────┼────┼───────┼───┼────────┤
│合計││76,4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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