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66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拾壹萬壹仟零貳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吳念儒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