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8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郭峻呈 原姓名:郭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