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怡利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