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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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櫥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聲明(聲明部份前後矛盾且與事實理由相矛盾)。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