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甲○○(即欣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欣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欣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曄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21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因尚有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未審查完成,故無法於民國97年3月1日前清算完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自96年9月1日就任為欣曄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216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97年3月2日起展延至97年9月1日止。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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