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5號
原 告 廖于傑
訴訟代理人 吳華星
被 告 有限責任臺北市平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麗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簡珣 律師
郭曉丰 律師
童慶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
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本院通知後,
閱覽本院調得之刑事卷宗,並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