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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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 李小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故請陳報最新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