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建豪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建豪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