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冠瀧果菜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哲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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