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299號債權人 葉阿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鄧芷薇 (即被繼承人 鄧源喜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鄧源喜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鄧源喜之繼承人即債務人鄧芷薇、 鄧志鵬 有無向被繼承人鄧源喜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