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6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94年度除字第3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93年5月25日│21,000元│JM0000000││││限公司甲○○│行│││││├──┼─────────┼─────────┼───────────┼─────────┼────────┼──┤│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93年5月5日│58,618元│JM0000000││││限公司甲○○│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