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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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6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110年度婚字第6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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