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9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趙本清 被告 柯玫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