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33號聲請人 劉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聲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