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及2之施用毒品罪,犯罪日期分別為民國99年10月3日及99年12月4日,均在受刑人所犯編號3之竊盜罪該案(本院99年度易字第434號)之判決確定時間即99年8月4日之後。是依前開規定,編號1及2之宣告刑無從與編號3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而附表編號1及2之宣告刑,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是亦無就此二宣告刑定應執行刑之實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