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張芝菡
政)之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明賢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於民國100年8月18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表明對於本院100年7月29日所為100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不服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該聲明不服應以提起抗告論,並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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