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債權人 陸宏仁 債務人 白蕣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8日15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與債權人駕駛之車號000-00營小客車在台東市火車站前發生事故,致債權人損失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9,100元,及停止營業10天損失2,300元、申請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費3,000元,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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