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仕錡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仕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仕錡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4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388號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1日拘提結果報告書(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為證,是經通知被告本人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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