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曹德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