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林鼎盛
被告 王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丁亦慧
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佳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林鼎盛
被告 王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丁亦慧
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