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林鼎盛

被告 王翊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丁亦慧

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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