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黃伊鎂 住○○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伊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4年5月1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