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請人 黃伊鎂 住○○市○○區○○街000號6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黃伊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4年5月1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