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 北簡忠民 木110年度北簡字第43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 賴靜儀 (原名 賴佳宜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38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靜儀(原名賴佳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賴敏慧

擬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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