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社會福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27號原告甲○○被告台中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社會福利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3月
3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69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社會福利事件,不服台中市政府所為否准申請補助之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台內訴字第0980046971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確認台中市政府之行政處分無效。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樹埔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倩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