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436號再抗告人 胡美雀
胡絨胡清祈黃 胡美玉 胡清秀 胡清明 胡清溪 胡美麗 胡美珠 胡美雪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蘇克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43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再抗告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再抗告人未依規定委任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者,抗告法院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4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前開裁定已於107年5月16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再抗告人僅補繳裁判費,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再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劉文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