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2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士閔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378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