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錦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銷債條例前置協商,而協商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其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期生請更生前兩年間均任臨時工,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則請提出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係於何處擔任何種臨時工?其薪資之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到院(如僱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薪資存摺影本、薪資袋影本或切結書等)。
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民國103年度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記載自綠加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1,800元,此筆所得為何種所得?
四、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年7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