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良 律師被告甲○○
232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皇清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洪毓良 律師被告甲○○
232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