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5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5,6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