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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