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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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固有明文,惟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所犯之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最後為事實審判之案件係恐嚇案件,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此見臺灣高等法院法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868號判決即明,是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