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王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6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6年9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下同)38,497元消費款及3,202元循環利息,總計41,699元整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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