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簡聲字第六號聲請人 齊榮蘭
王月菊 王尚義 王尚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振弘 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麗女法官鄭雅萍法官簡清忠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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