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玉鳳 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上載聲請人戶籍地址為花蓮縣,請說明
現居於何處?為何與聲請狀上載住所地不同?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現住所地生活支出相關發票、房屋租賃契約等)。
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僅約略記載積欠債務之種類為信用卡
及信用貸款,請詳細說明積欠各債權人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之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 陳明 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⒌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⒍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聲請人之母之103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
⒏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⒑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聲請人陳稱有受強制執行,請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