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310號聲請人即原告 馮琮瑋 相對人即被告創新空間髮藝負責人 王思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到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自明。復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現有卷內證據資料既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亦無勞動調解紀錄附卷,經本院函詢,聲請人亦自承本件尚未經勞動調解,是聲請人就本件於起訴前,當應由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又本件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自承於民國00年0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前開規定,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應以5年計。原告主張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萬7,000元不等,並有技術操作服務50%抽成及產品販賣扣除成本50%抽成、全勤1,000元,如中國信託銀行薪轉證明等語(見113年11月6日陳報狀)。依聲請人所陳報中國信託銀行薪資轉帳紀錄如附表所示,平均每月可得薪資約3萬5,449元,是原告5年工資總額合計為212萬6,940元(計算式:35,449元×12月×5年)。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2萬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另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上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以俾本案進行,末此指明。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1109年7月18,425元2109年8月32,854元3109年9月48,000元4109年10月47,349元5109年11月39,000元6109年12月53,832元7110年1月37,436元8110年2月59,064元9110年3月36,954元10110年4月31,101元11110年5月68,998元12110年6月22,413元13110年7月21,509元14110年8月36,495元15110年9月65,121元16110年10月31,429元17110年11月25,000元18110年12月32,708元19111年1月42,215元20111年2月45,520元21111年3月25,541元22111年4月31,867元23111年12月16,677元24112年1月24,206元25112年2月16,722元26112年3月21,511元27112年5月27,106元28112年6月78,129元29112年7月93,400元30112年8月20,046元31112年9月25,276元32112年10月37,143元33112年11月37,703元34112年12月36,560元35113年1月37,530元36113年2月36,270元37113年3月34,614元38113年4月10,677元39113年5月5,948元40113年6月5,618元備註1.平均:35,449元/月2.111年5月至111年11月、112年4月無紀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