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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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二七號
聲請人金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零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貳拾貳萬伍仟陸佰│GX0四八三0三││││司甲○○│行││肆拾伍元│五││├─┼─────────┼─────────┼───────────┼────────┼────────┼──┤│2│金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景美分│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肆拾柒萬零叁佰零│GX0四八三0三││││司甲○○│行││貳元│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