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共同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二二號刑事詐欺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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