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六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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